刘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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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人名能注册商标吗?


来源:烟台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andlawyer.cn/ 时间:2024-04-26 07:48:29

 
    2020年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商标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2020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
    很多人不禁要问,人名难道不能注册商标吗?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往下看。
    首先要知道,商标是什么?商标就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品牌”(这里是通俗的说。品牌广泛来说包括的比较广,包括商标、标识、包装物等等),消费者认可某种商品,其品牌就会具备辨识度,从而产生品牌价值,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形象塑造具有重要意义。
    将品牌注册为商标能更有效的保护企业利益。企业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同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则构成商标侵权。反之,若企业未注册商标,正常经营活动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非但无法盈利,还可能产生赔偿。(前期笔者专门写过 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大家可点击查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注册商标成为企业的共识,相应的,具有辨识度的人名也就成为商标的选择之一。
    所以人名是可以注册商标的,但是有限制,那什么样的人名、姓名能注册商标呢?我们分两个角度来说。
 
    第一个角度 公众人物的姓名
    首先说明,公众人物本人或经其授权后,以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比如李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类商品上注册“李宁”商标,董明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董明珠”、“董明珠的店”注册为商标等等。
    本文所讨论的前提为非姓名权人将该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比如“张三”要把“林志玲”(某娱乐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成商标,是否可以?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但也包含经济利益,名人姓名尤为突出,公众人物的姓名和公众人物自身的商业价值联系紧密,社会公众极容易将商品和该公众人物联系起来。若公众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随便注册为商标,将会产生“搭便车”的竞争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并未明确人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项明确“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比如若“张三”就是想利用“林志玲”的知名度,想通过注册商标来“搭便车”,这损害了“林志玲”姓名权,是不能注册的;再比如“钟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时间节点和社会环境下,不仅具备了高辨识度,还应列入“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范围,这也属于禁止注册商标的范围。
 
    第二个角度 非公众人物的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普通人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自然是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但要注意若姓名文字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识,则需具体审查整体是否违反禁注条款。
    同时,因姓名具有一定的重复度和近似度,注册之前还需查询有无在先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另外,若因自身姓名与已注册商标相同,并不必然能以姓名权主张相关权利,还需证明自身姓名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前就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且消费者看到该商标会在商标专有权人和姓名权人之间建立稳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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