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明律师

联系我们

姓名:刘春明律师
手机:18766513311
邮箱:liu_chunming1224@126.com
律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公司股权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基本法律知识


来源:烟台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andlawyer.cn/ 时间:2024-03-29 02:18:05

  股东要实现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必须充分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和投票权。股东知情权是股权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知情权一般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运营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对公司运营状况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通盘了解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复制权;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和质询权;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公告财务会计报告。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其中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股东知情权案件的操作规定。以上内容共同构建了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相关制度。
  对股东知情权范围的判断原则应当是以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为基本原则。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审判实践中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还存在诸多疑问。比如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等)是否能够复制和摘抄,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理查阅或者审计等。对此《公司法》没有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笔者参考最高院的相关案例,认为查阅原始凭证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在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相关条件下,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和复制、摘抄需要的特定内容,若需要支付必要费用,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支付。对于股东提出的由他人代为查阅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在保证不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更不能泄露商业秘密),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公司特定的文件材料。

wWw.sHAND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