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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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来源:烟台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andlawyer.cn/ 时间:2024-03-29 19:37:36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以及相关防范措施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院判决,法院判断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协议是否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事由。如果股权代持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于禁止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的特定行业(负面清单),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
  该风险无法通过代持协议而得到有效规避,因此建议投资者采用其他形式来规避前述法律风险。比如可以采用股权质押担保借款模式:投资人甲与乙签订借款协议,乙将该借款投资于丙公司,取得丙公司股东资格。同时甲乙约定,乙以对丙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乙的成本以及甲承诺支付给乙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甲,来清偿乙对甲的债务。在必要条件下,为保障乙及时履行债务,甲可以要求乙将其所持有的丙公司股权质押给甲,并办理相关的股权质押登记。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防范措施
  
应当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只能以名义股东的名义来行使其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想要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应当与显名股东明确约定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比如可以约定显名股东必须在收到隐名股东的书面指示后再代为行使权利;或者约定某些事项(对隐名股东完全有利的)可由显名股东全权代为行使,然后事后24小时内向隐名股东报告;或者可以让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委托给隐名股东或隐名股东指定的第三人。这样的约定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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